上海生活垃圾分類四分法管理條例正式立法公布
2019-02-20 16:52:30
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立法公布2019年7月1日施行
垃圾分類是指按照垃圾的不同成分、屬性、利用價值以及對環境的影響,并根據不同處置方式的要求,分成屬性不同的若干種類。通俗地講,垃圾分類就是在源頭將垃圾分類投放、并通過分類收集、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,實現垃圾減量化、資源化、無害化處理。2月19日,《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》全文正式公布。條例將通過法律的強制性,推動垃圾分類,包括固化共識性的管理要求、明確各類責任主體、強制源頭減量、落實分類體系的全程監管等。
上海生活垃圾分類四分法基本分類為:
(一)可回收物,是指適宜回收循環利用和資源化利用的廢塑料、廢紙、廢玻璃、廢金屬等廢棄物;
(二)有害垃圾,是指納入《國家危險廢物名錄》,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,且應當專門處置的廢鎳鎘電池、廢藥品等廢棄物;
(三)濕垃圾,是指易腐性的菜葉、果殼、食物殘渣等有機廢棄物;
(四)干垃圾,是指除可回收物、有害垃圾、濕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廢棄物。
上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涉及人們行為習慣的改變,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。其他國家生活垃圾精細化治理都經歷了幾十年,甚至更長時間的努力。在這樣的背景下,立法既是動員全市力量的需要,也是對垃圾管理工作進行主動謀劃、全面推進的需要。
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從市、區、街鎮層面,條例確立了“條塊結合、以塊為主”的管理模式。著眼于管理職責重心下沉,條例對鄉鎮人民政府、街道辦事處的工作進行了明確。其他責任主體也在條例中進行了明確,如明確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,應當將生活垃圾分別投放至相應的收集容器;確立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,并明確其權利義務。通過立法廣泛地動員社會。不僅明確居民法律上的義務,同時也包括各個主管部門,包括基層組織、物業、管委會各自的職責。
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明確了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運方式;嚴格規范收運和轉運行為,明確收運單位必須使用專用車輛和船舶實行密閉運輸,不得混裝混運;建立“不分類、不收運,不分類、不處置”的監督機制,保障全程分類效果的實現。該管理條例將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。據介紹,2019年,上海市將以條例實施為契機,實現上海市生活垃圾分類區域全覆蓋,力爭70%居住區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現達標創建。今年上海還將加大宣傳,分級分類開展條例培訓,成立志愿者隊伍,覆蓋約5800個居(村)委。
上海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定:
(一)住宅小區設置可回收物、有害垃圾、濕垃圾、干垃圾四類收集容器。
(二)機關、部隊、企事業單位、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和生產場所設置可回收物、有害垃圾、濕垃圾、干垃圾四類收集容器。但濕垃圾產生量較少的單位的辦公和生產場所,可以按照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范,減少設置濕垃圾收集容器。
(三)道路、廣場、公園、公共綠地、機場、客運站、軌道交通以及旅游、文化、體育、娛樂、商業等公共場所設置可回收物、干垃圾兩類收集容器。但濕垃圾產生量較多的公共場所,應當按照分類收集容器設置規范,增加設置濕垃圾收集容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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